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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本月起施行——

村(居)民委员会应引导各类力量参与治理服务(法治聚焦)

本报记者 彭 波

2026年01月05日09:13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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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统筹修改两部法律,健全了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为发展基层民主、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更完备的法律保障。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两部法律的修改强化了党对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领导,明确村(居)民委员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在村(社区)的基层组织领导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发挥村(社区)党组织在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关键环节的引领把关作用,并将严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政治关、“四议两公开”、“一肩挑”等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

  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进一步保障基层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方面,两部法律进一步完善了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制度,保障村(居)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同时,明确和规范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民主协商,使群众的诉求表达更加畅通有效,健全了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等民主决策机制,完善了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民主管理规定,以及村(居)务公开、村(居)务监督等民主监督内容。

  近年来,基层治理实践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需要进一步规范和细化。针对这一问题,两部法律着重作了要求,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具体职责中,增加了支持和引导村(居)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协助组织村(居)民参与群防群治,协助处理信访事项和协调化解矛盾纠纷,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关心关爱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和困难村(居)民;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治理和服务;指导和协助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委会,协助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和业委会依法履责,协助调解物业纠纷等内容。

  《 人民日报 》( 2026年01月05日 11 版)

(责编:唐宋、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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